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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叛离吗?

作者:刘艳敏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7-21  浏览量:262

被妻子起诉离婚,最终法院驳回妻子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腾坤律师事务所

【 案  由 】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3日郑某某与邵某某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7月8日双方生育婚生女邵小某。2017年8月31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邵小某由郑某某抚养。2018年10月8日双方复婚。2020年2月12日两人因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现郑某某以邵某某有暴力倾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法院。郑某某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女邵小某由其抚养,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止,且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在邵某某的委托下,腾坤律所承接案件,通过律师团队不断研究讨论,最终结果是法院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

邵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之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法律咨询。当时邵某某是不想离婚的,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误区,他委托律师的标准就是律师需要保证最终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就是抱着这样的心态一直没找到自己认为的合适的律师。当时邵某某接触到腾坤律所,我们表示了对他的理解,但是也很负责任的告诉他,这种想法看起来很精明,但是非常愚蠢,按照他所谓的条件是没有一家律所会跟他签合同的。结果不是律师决定的,如果律师能决定结果,律师又是当事人花钱聘请的,那岂不是谁有钱谁有理了?那还要法官干什么?邵某某在腾坤律所的耐心解释下,逐渐的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误区,但是不离婚的想法还是很坚定。我们听完邵某某的陈诉给他简单的分析了案情并给出一个初步的代理意见,最终完成了案件委托。

【办案经过】

腾坤律所承接案件后,首先与邵某某进行了系统的沟通。邵某某称,二人感情没有破裂,其每月工资大头给郑某某,自己留零头。于2017年8月31日协议离婚,目的是买房子做投资,在 2017年双方离婚后至2018年复婚前共买了三套房子,且在这个期间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居。

经过对案情的全面梳理,两位律师认为:首先,邵某某与郑某某双方于2017年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一直抚养孩子,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次,郑某某称邵某某性格偏激、有暴力倾向,其对这一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据此,两位律师提出了相应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并未分开生活,此次办理协议离婚目的为购置投资房产,银行贷款费率会有变动等情况,且被告与原告复婚后及复婚前一直共同生活抚养孩子,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无原告诉称的性格暴力等事实,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在法庭庭审前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请求调取原、被告共同居住小区居住录像,该录像证明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某主张与邵某某离婚,邵某某不愿意离婚,郑某某作为被告应负有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法律责任,在双方分居未满两年,且婚生女尚小的情况下,郑某某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法定证据,双方感情尚需一定时间检验,故郑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离婚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而且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双方家庭,还涉及到家族之间的关系、社会的稳定等,另外由于双方感情的好与坏具有掩蔽性,外人根本无从得知,所以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大多会从婚姻责任与义务等多方面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尽量挽救婚姻危机;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离婚后续问题。所以,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事实、离婚理由,针对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地材料收集,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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