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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过错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需细究

作者:刘艳敏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7-27  浏览量:423

因女方过错退役军人离婚 财产分割需细究

【主办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案 由 】离婚纠纷

【关 键 词】共同财产、婚姻关系、保险合同、精神抚慰金

【基本案情】

沈某某、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佳,2008年8月6日,婚生女沈某含出生。自2001年12月起沈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至2017年12月退伍。沈某某与周某某结婚后,沈某某仍在部队服役,因为不能像其他家庭的丈夫给予妻女足够的陪伴,沈某某内心是十分的自责与愧疚,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某将部队为其办理的工资卡、家庭财产大权全部交由朱某某掌管。

2017年12月沈某某正式退伍,退伍后沈某某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是选择一份非常有发展前途的工作,二是部队给退役军人一笔安置费。朱某某在沈某某犹豫之际强烈要求其选择要退五金并让沈某某在沈阳找一份工作,沈某某为了维护家庭和睦,放弃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不得不选择了退伍安置费。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12月,沈某某在办理自家门禁卡的过程中,在物业处发现有多名不认识的男子办过自家的门禁卡,沈某某心生怀疑,于是经过多方调查沈某某发现朱某某与多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将沈某某安置费50多万元在退役后两年间内以各种名目转移一空。沈某某顿然醒悟,原来自己在服役期间听闻亲朋好友闲言碎语以及感觉朱某某可能对婚姻不忠全部是事实,只是当时出于愧对妻女的心情等因素让沈某某选择了无视,并且在沈某某内心深处一直认为只要自己回到妻子身边,给与妻子更多的关爱和陪伴,一切都会好起来的。然而沈某某的妥协与牺牲换来的确是无情的被判。

怒气之下沈某某找到朱某某确认此事,双发生争执,朱某某发现事迹败露,于2020年1月2日首先到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沈某某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委托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办理离婚案件,律师同沈某某去朱某某先前租住过的小区调查取证,朱某某得知后便于同年3月9日撤诉,在朱某某撤诉后沈某某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接受委托】

沈某某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第一时间接触到腾坤律所,经过多次的电话与律师助理沟通,沈某某意识到离婚纠纷涉及到的问题错综复杂,而且牵涉个人隐私,证据存在的形态也多种多样,并不是通过电话三言两语咨询能够解决的,最终决定当面进行全方位的咨询。通过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沈某某双方高效的沟通,腾坤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一系列的诉讼方案,沈某某立即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与委托人沈某某进行了系统的交流,明确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两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走访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对沈某某和朱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的个人财产、各笔款项支出事项都有清晰的了解。结合我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和涉及军婚的条款,律师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解除婚姻关系,作为无过错方的沈某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朱某某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沈某某应当多分得共同财产。律师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与办案机关多次进行有效沟通,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两人无可靠婚姻基础且婚后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告出轨他人,存在重大过错;庭审中核实证据环节,原告含糊其辞,也可视为间接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

(二) 原告依法应当多分得共同财产,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

(三) 原告在本案中应当得到被告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原告因被告过错而受到的精神损伤不应被忽视;

(四) 原告服役及复员回家期间个人工资均转给被告,无正当理由,可视为被告有计划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追回;

(五) 原告复员后,部队发放的专业安置费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返还该笔钱;

(六) 原告给被告转钱购买的保险应属新型理财投资手段,该钱款系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足额返还。

【案件结果】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确属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征询婚生女意见后判决其由被告女方抚养,原告支付其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对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经计算,因沈某某应分较大份额而由其所有并偿还剩余房贷;登记在原告名下轿车仍归其所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因被告隐瞒事实视为隐匿财产而归原告所有;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案涉保险合同价值折价款、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折价款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办案心得】

首先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也是本着先进行调解的原则,试图修复一种不完整的状态。而对确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离婚的案件来说,重点便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个人财产的定性、是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问题。此案中,共同财产涉及到房产、轿车、保险合同、债权等,财产归属、状态、夫妻双方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财产分割的因素,在前期收集材料时,律师需要和委托人进行详细沟通,相互信任相互配合,这样才能使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此外,由于军人工作的特殊性,长期分居两地是普遍现象,军人要善于经营婚姻,防止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面,一旦有破坏军婚的情形,军人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整个诉讼过程中,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秉承着恪尽职守的专业态度,仗义执言,扶弱扬善,即使面对朱某某及其情人的不理解,遭受二人语言上的侮辱、恐吓、诅咒,肢体上的侵犯等,二位律师没有任何惧怕和退缩。不仅在专业领域维护了沈某某合法权益,更给予了沈某某情感上的支持,陪同沈某某一起度过这段可谓人生当中最为黑暗的片段,成为沈某某强大的精神支柱。

最后就是“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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